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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预算编制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详解《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稿编辑:葛尉迟    发布时间:2016-07-25 09:30:00   【字体: | |
  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又有新举措。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对省本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事项做出规定。7月24日,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是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制定的。”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谈到《规定》有何重要意义时表示。

  据介绍,2014年以来,新修订的预算法正式实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时期,辽宁社会经济发展遇到了突出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制发《规定》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需要; 是创新政府管理,主动应对、积极化解辽宁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的需要;也是构建完善的预算管理政策体系的需要。这是我省第一部同时对四本预算编制方法、程序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强化省本级预算编制、执行管理,指导市以下各级政府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在内容上,《规定》涵盖了省本级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预算监督等内容,贯穿了省本级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并且着重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整细化。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四本预算按支出功能分类要细化编制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应编制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二是公开透明。除涉密信息外,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量力而行。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四是讲求绩效。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的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强化监督。要求省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人大、审计、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规定》,从不同角度对省本级预算实施监督。省政府对各市报备的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规定》又是如何规范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的?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首次同时对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编制方法、程序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突出了各部预算编制政策的统筹和衔接,有利于加强政府财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在省本级四本预算编制、执行中的责任和关系,有助于各个部门、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编制好、执行好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