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be365体育投注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辽宁省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玉米生产者基本收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辽宁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辽财流〔2016〕47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生产者给予基本收益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分配、拨付,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对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价;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补贴面积统计核查等工作,为补贴资金发放提供基础依据,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补贴资金分配坚持“确定基期、结合产能、兼顾受灾因素”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资金发放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规模的核定
第六条 省对市分配补贴资金总量为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规模调剂5%用于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后的全部资金;市对县(含涉农区,下同)分配补贴资金总量为省财政下达资金调剂5%用于玉米种植结构调整配套后的全部资金。县级财政不再调剂种植结构调整资金。
第七条 省对市补贴资金规模的核定。省财政根据省对市补贴资金总量,按照基期统计年鉴公布分市的玉米播种面积60%和前三年玉米平均产量40%的权重测算确定各市的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基期为2014年(即面积为2014年数据,产量为2012-2014年平均数据),且2016-2018年三年保持不变。
第八条 市对县补贴资金规模的核定。建议各市根据市对县补贴资金总量,参照省对市办法核定所属县补贴资金规模。也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核定方法。资金规模的核定要避免出现所辖县补贴水平畸高畸低现象。
第三章 发放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补贴范围为全省所有种植玉米的市、县。
第十条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境内合法耕地上(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种植玉米的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
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确保玉米生产者受益。
第十一条 补贴依据是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种植面积。
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玉米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玉米种植面积。
第十二条 以县为单位,根据市对县核定下达的当年补贴资金规模,依据县农业部门提供的全县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并向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的确定不受上级财政核定补贴资金规模水平影响,县与县之间允许存在差异。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县级财政拨付并对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外,各级财政必须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要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期发放补贴。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根据统计年鉴公布的基期分市玉米播种面积及产量,立即测算核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
各市财政收到省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本地具体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
各县财政务于收到市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县农业主管部门移送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各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统一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并分解测算玉米生产者分户补贴金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玉米生产者存折账户。
第十六条 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务于每年的9月30日(2016年于10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县财政部门要将全县补贴资金发放的标准、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时间等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部门将本地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上一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并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县级明细表细化到乡镇,市级明细表细化到县)。市级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备案时限为地区全部完成补贴发放后30日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地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挪用、挤占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对发现并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336号)要求,切实做好绩效目标及指标完成、社会及经济效益、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及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落实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